应急管理局有制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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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副支队长任小青——

我们身着统一制服,佩戴执法标志全新亮相,这是让我们执法人员永远铭记的重要时刻。作为一名基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我倍感自豪。统一着装更加增强了我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更加激发了我争先创优、一往无前的奋斗激情。

新制服、新形象、新起点、新作为。我将牢记重要训词精神,永远忠诚于党、坚决听令指挥,牢记职责使命、严格执法为民,苦练过硬本领、敢于担当作为,不畏艰险、冲锋在前,坚决扛起保民平安、为民造福的神圣职责,努力在新征程中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四级主任科员薛明路——

我们身着制式服装,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行使的是人民赋予的权力。使命在肩,重任在身,我将以统一着装为起点,时刻牢记重要训词精神,牢记“执法为民”理念,不负光荣职责使命,以崭新的精神面貌、饱满的工作热情投身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用铁的纪律和过硬作风锤炼战斗力和执行力,不断提升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监管执法能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应急管理局防汛减灾科副科长徐宏博——

统一着装给了我们新动力,我们必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树立“铁军”形象,提升执法效能,把城市“守夜人”的责任和使命时刻放在心上。

作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一员,我庄严宣誓:牢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权威,永葆初心、勇于担当、恪尽职守,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懈奋斗!

甘肃省舟曲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仇文林——

深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着装,标志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认为统一着装,有利于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执法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不仅便于开展执法工作,而且增强了执法人员的集体荣誉感。

不可否认,过去各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制式服装,一直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在我国执法服装发展的历史上,针对不同的执法部门,制定统一的着装管理制度尚属首次,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不同执法部门着装五花八门的问题。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着装,可以看作是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一步,展现出新时代“应急人”的新风貌。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赵建兴——

我们将牢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统一着装和执法用车标识为契机,深入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升执法能力、强化规范执法、打造执法队伍、树立执法形象,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更加坚强的应急管理保障。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处长周利军——

在隆重的统一着装仪式上,我头顶国徽、身着新装、精神振奋。作为应急人,我决心做到:

始终对党忠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自觉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的褒奖作为最高荣誉,在人民群众需要的时候冲锋在前,救民于水火,助民于危难,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不负、对我们的厚望,不负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期待。

以强烈的使命感、高度的责任心,时刻绷紧弦,全程在状态,以“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宁可十防九空、不可一次放松”的努力,答好应急人的“时代答卷”,树好应急人的良好形象。

无锡市公安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公安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公安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辅助人员的招录、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安辅助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招录,以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依法辅助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警务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消防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文职人员等。第三条 市、市(县)、区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市(县)、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安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公安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辅助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第五条 公安辅助人员依法辅助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公安机关行使职能的组成部分,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并不得妨碍。

公安辅助人员辅助履行职责时受到妨碍或者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妨碍人或者侵害人妨碍公务、故意伤害等法律责任。第六条 公安辅助人员的工资收入、服装装备等日常管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具体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安辅助人员监督管理机制,对公安辅助人员辅助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和举报公安辅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第八条 公安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盘查、堵控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受理群众报警求助、处理非紧急类的群众求助;

(二)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件、事件现场秩序;

(三)疏导交通,劝阻、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维持交通事故现场秩序;

(四)社区管理、户口管理、纠纷调解、安全宣传;

(五)110 接线、信息采录、数据统计、图像监控、治安反扒、档案资料管理、看护监管;

(六)医疗、DNA 检验、心理咨询、船艇驾驶等专业技术保障活动;

(七)特种勤务、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八)消防监督,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消防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辅助履行的其他活动。第九条 公安辅助人员不得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未经保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件、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保管、携带和使用武器;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辅助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公安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辅助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解除劳动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公安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秘密;

(三)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四)在职责范围内辅助履行职责;

(五)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六)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七)不受雇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从事经商活动。第三章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终止第十二条 公安辅助人员的年度招录计划由公安机关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公安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备辅助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违法犯罪嫌疑尚未查清以及其他不宜录用情形的,不得从事公安辅助工作。